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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许可对象:工程项目业主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三十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湖南省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以下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二)国家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水利水电工程;(三)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四)国家公路工程抗震规范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公路、桥梁、隧道;(五)国家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特殊设防类工程;(六)国家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筑物;(七)国家油气输送管线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重要区段管道;(八)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九)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的参数,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落实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履行抗震设防职责。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时,建设单位必须征得省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承担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者拆迁、重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按10个工作日执行。

办理地点:长沙市中意一路326号(湖南省地震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早上8:30-11:30 下午2: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机构: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

许可条件:

(一)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应当由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通过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评审;

(二)一般建设工程需提交工程场地地震地质资料、土层地震波速及地脉动测试资料;

(三)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申请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需提交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意见原件一份,其他建设工程需提交工程场地地震地质资料、土层地震波速及地脉动测试资料原件一份;

3、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合同文本复印件一份;

4、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5、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6、委托申请的,需担供委托书原件一份。

7、以上材料不需要电子版。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震害防御处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85642555)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震害防御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国家标准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

3、时限:3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震害防御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法定条件和国家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和国家标准的,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送达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审定抗震设防要求,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以许可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省地震局政务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许可决定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地震局违反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廉政风险点: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的承办人、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行政许可,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定抗震设防要求,导致建设工程未能达到抗震设防能力。

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流程。

(二)加强监督,督促承办人员遵纪守法。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局纪检组、监察处   投诉电话:0731-85642622


相关附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申请表.docx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申请表(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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