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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核准

许可事项: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核准

许可对象:工程项目业主。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三十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时,建设单位必须征得省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承担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者拆迁、重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9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长沙市中意一路326号(湖南省地震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早上8:30-11:30 下午2: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机构:监测预报与科技处(应急服务处)

许可条件: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一份;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工程性质、工程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高度、用途及主要的机械、电子设备等)复印件两份;

3、以上材料不需要电子版。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监测预报处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85642534)。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监测预报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书面审查建设项目情况。项目距地震台站的最小距离是否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机械和电子设备是否干扰监测;

2)提出初审意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监测预报处、震害防御处、政策法规处、监测中心、预报中心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办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查,组织现场实地踏勘。

2)提出会审意见,报局长。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法定条件、标准和会审意见,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以许可意见和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省地震局政务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许可决定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地震局违反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廉政风险点:办理行政许可的承办人、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行政许可,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进行保护,导致建设工程破坏了地震观测环境和地震监测设施。

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流程。

(二)加强监督,督促承办人员遵纪守法。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局纪检组、监察处     投诉电话:0731-8564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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